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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2民初165号

孟某某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2民初165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东升路30号。负责人毛礼兴,系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仲玉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