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304号原告王世云,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亚琴,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英,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云诉被告张海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世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世云负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