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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304号

王世云诉张海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世云,张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304号原告王世云,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亚琴,宁城县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英,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云诉被告张海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世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世云负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