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3执58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美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苏振垒,虞明祯,陈锋,陈雪荣,陈祥源,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美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小容,陈菊花,陈日华,黄友生,黄长妹,黄鸿生,陈静,陈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苏振垒,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虞明祯,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锋,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雪荣,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祥源,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美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小容,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菊花,女,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日华,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黄友生,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黄长妹,女,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黄鸿生,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静,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箥建瓯市。被执行人陈华荣,女,1972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苏振垒、虞明祯、陈锋、陈雪荣、陈祥源、陈小容、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黄长妹、黄友生、黄鸿生、陈静、上海美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振垒、虞明祯、陈锋、陈雪荣、陈祥源、陈小容、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黄长妹、黄友生、黄鸿生、陈静、上海美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华荣支付人民币1,484,327.3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黄长妹、黄鸿生名下位于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抵押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无处置权。查明的被执行人陈雪荣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泗砖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松江区乐都路XXX号XXX层F座、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被执行人陈军、苏振垒名下位于松江区环城路XXX号XXX-XXX层房产,被执行人陈祥源、陈小容名下位于松江区龙源路XXX弄XXX号XXX-XXX层,被执行人黄午英、虞明祯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号XXX幢XXX室,被执行人陈小容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号XXX幢XXX室、松江区沪松路XXX号XXX层、松江区沪松路XXX号XXX-XXX层的房产,被执行人陈菊花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被执行人陈菊花与案外人共某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房产,被执行人陈日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且办理了大额抵押,无处置之必要及可能;经查,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因相应公司均已停业且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对股权实际价值无法评估,无处置必要及可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爱忠

审 判 员  徐 颖

代理

审判员  范钦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