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727号
原告:吕拴岐。
被告:刘科。
委托代理人:姚红星,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拴岐诉被告刘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拴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拴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拴岐负担。
审 判 长 孔永涛
代理
审判员 任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杜锁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