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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06号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小雷、冯小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小雷,冯小军,郭娜娜,李彦杰,杨新全,王秀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被执行人吕小雷,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小军,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娜娜,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彦杰,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新全,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红,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平民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学

审 判 员  冯雪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明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