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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577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宝亮,叶春萍,唐伟成,叶克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胡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宝亮。被执行人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大娒。被执行人郑宝亮。被执行人叶春萍。被执行人唐伟成。被执行人叶克圣。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宝亮、叶春萍、唐伟成、叶克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利息88450元(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7.32%计算至2014年7月17日止)、逾期利息(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7.32%计算、借款到期后即从2014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唐伟成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18幢1单元701室的房产(证号:00103589)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XC62616192500449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510万元为限,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被执行人唐伟成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追偿;如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克圣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海华大厦14E房产(证号:00074636)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XC62616192502012127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355万元为限,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被执行人叶克圣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郑宝亮、叶春萍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郑宝亮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19992013027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叶春萍对其签订的编号为XC6261619992013027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以2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郑宝亮、叶春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追偿。本院已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中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宝亮、叶春萍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郑宝亮名下有一牌号为浙C×××××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592号案已查封,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春萍名下均无车辆登记;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叶春萍在瑞安市区范围内均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唐伟成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18幢1单元7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035**)系本案抵押物,现本院已拍卖,拍卖所得款4082100元,被执行人叶克圣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海华大厦14E的房产(证号:00074636)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已拍卖,拍卖所得款1720000元,本案共参与分配到案款1336767元,被执行人郑宝亮名下有三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碧山横塘村(产权证号:00005059、00005029、00005065),本院均已保全查封,其中坐落于瑞安市碧山横塘村(产权证号:000050**)的房产抵押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东山支行,抵押金额140万元,该三处房产均系农村住房,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现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宝亮、叶春萍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已到位案款1336767元,目前被执行人瑞安市保泰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光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宝亮、叶春萍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予以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5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万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虞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