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31号申请人崔林林。被执行人王伟。关于崔林林申请执行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刘国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燎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