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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331号

崔林林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林林,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31号申请人崔林林。被执行人王伟。关于崔林林申请执行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刘国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燎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