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国被执行人苏清华本院受理的杨文国与苏清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苏清华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文国欠款248954元,双方协议于2015年8月30日前偿付8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偿付80000元,余款89584元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于2015年12月30日前到期的余款89584元,并负担执行费1244元。在执行过程中,(2015)凉执字第1539号、1977号、2297号三案合交执行,被执行人共执行案款151025元(包括案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244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大斌
审判员 魏全喜
审判员 金卫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兴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