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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特字第53号

张树峰与张树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张树峰,张树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特字第53号申请人张树峰,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树昆,男,1965年5月1日出生。申请人张树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树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树峰称:我与被申请人张树昆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张树昆于幼时因感冒发烧,未能及时治疗导致智力残疾。2009年,被申请人张树昆办理了残疾人证,其残疾等级为三级。2015年10月12日,北京市志诚公证处作出了公证书,我与被申请人张树昆继承了武文英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三羊里8号楼4层3单元403号房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树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树峰与被申请人张树昆系兄弟关系。2009年8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为被申请人张树昆填发了残疾人证,其残疾人证载明:“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2016年2月16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树昆临床诊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所患疾病的影响,不具有正常的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可认定被申请人张树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询问,被申请人张树昆之兄张树山、张树岭、张树峰及被申请人张树昆之弟张树仑均同意由张树山作为张树昆的监护人,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张树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树山为被申请人张树昆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丽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