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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73号

肖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73号

原告:肖某某,女,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谢某,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