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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34号

戴衍胜、丁雁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衍胜,丁雁鸣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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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戴衍胜,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丁雁鸣,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戴衍胜与丁雁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陈全灿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