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戴衍胜,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丁雁鸣,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戴衍胜与丁雁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陈全灿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