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091号
申请执行人:邵兴坤。
被执行人:吴志祥。申请执行人邵兴坤与被执行人吴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志祥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环镇中北路北23号房产,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志祥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40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