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奇基,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福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利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克孜勒希力克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乔林,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社社员,住新疆布尔津县。
上诉人姜奇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奇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奇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姜奇基预交124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姜奇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晓霞
审判员 郝建军
审判员 胥彩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