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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民终75号

上诉人姜齐基与被上诉人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利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奇基,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利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奇基,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福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利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阿勒泰市切尔克齐乡克孜勒希力克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乔林,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社社员,住新疆布尔津县。

上诉人姜奇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奇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奇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姜奇基预交124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姜奇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晓霞

审判员  郝建军

审判员  胥彩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