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317号

张世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17号罪犯张世友,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6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7年11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9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世友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友,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世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