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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451号

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黄文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黄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城监综合大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榕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钟,福建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彬,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耀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6月7日签订一份《工程合同》,双方就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木栈桥户外防腐木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双方在合同第3条“付款方式”中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先付10000元作为定金;待材料进场,甲方再支付20000元作为进度款;尔后工程按进度百分比支付款项,施工完毕,工程预留10%在施工完毕后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该工程款若甲方在施工完毕后30天内未进行验收,应视为验收合格”;第4条“约定事项”第3项约定“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赔偿另一方合同价的50%作为违约金”。双方还对工程的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在《工程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料、施工义务,工程价款合计127664元。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扣除已交的定金10000元,尚欠工程款117664元。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依合同第3条的约定,赔偿合同价的50%作为违约金。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17664元及违约金63832元,合计1814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12048元及自2010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工程合同》,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就讼争工程签订合同及具体的权利义务。2、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防腐木报价表,以证明被告确认的相关工程价款。3、工程款支付情况,以证明被告已支付保证金10000元。4、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木栈桥户外防腐木油漆颜色变更,以证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油漆的颜色及单价进行变更。5、尚东琴畔退料表,以证明双方对工程的剩余材料进行处理。6、照片,以证明讼争工程业主单位已经实际在使用。7、驳岸平面图,以证明讼争工程量的概况。被告黄文彬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工程合同》、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防腐木报价表、工程款支付情况、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木栈桥户外防腐木油漆颜色变更、尚东琴畔退料表、照片、驳岸平面图经当庭出示,被告黄文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陈述及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彬于2010年6月7日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双方就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木栈桥户外防腐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施工内容为:木栈桥3条工程备注:(一)施工方法见图纸。(二)木质材料:樟子松(CCA防腐处理)。

二、该工程预计造价为:122048元(含施工、材料、油漆、五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贰仟零肆拾捌圆整。[注:以上报价不含税价,如需发票另加7%(材料发票)]。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先付10000元作为定金;待材料进场,甲方再支付20000元作为进度款;尔后工程按进度百分比支付款项,施工完毕,工程预留10%在施工完毕后3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该工程款若甲方在施工后30天内未进行验收,应视为验收合格。

四、约定事项:(一)本合同签订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签订合同后均不退还定金。(三)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赔偿另一方合同价的50%作为违约金。……(八)工程结算:以甲方验收进场材料减去施工完毕后退料(退料2米以上含两米由乙方收回)等于工程量(工程结算.以做好后实际用料为工程量)……甲方:黄文彬……。”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防腐木报价表》,其中记载了材质为樟子松;项目为材料费、施工费、小五金费、油漆费、铁板;合计122048元等。被告黄文彬在《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防腐木报价表》中签名确认。嗣后,经双方确认,将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木栈桥户外防腐木油漆的颜色更改为百花牌透明油性漆,每平方为23元(包工、包料),并对退料为2.1271m3予以确认。至今为止,被告黄文彬尚欠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材料费21.6179m3×3100元/m3=67015.49元、施工费28494元、小五金费9189元、油漆费295.5m2×23元/m2=6796.5元、铁板1890元,合计113384.99元未支付。另查明,被告黄文彬已支付定金10000元给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彬签订的《工程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当遵守。

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彬之间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属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被告黄文彬属发包人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的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木栈桥已竣工,由于双方已在《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防腐木报价表》、《瑞佳房地产尚东琴畔驳岸木栈桥户外防腐木油漆颜色变更》和《尚东琴畔退料表》中进行确认,且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以被告黄文彬验收进场材料减去施工完毕后退料(退料2米以上含2米由被告黄文彬收回)等于工程量,故被告黄文彬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黄文彬已支付了10000元定金给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故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可主张要求被告黄文彬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3384.99元。因被告黄文彬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且双方在合同约定了“若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赔偿另一方合同价的50%作为违约金”,现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主动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文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文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03384.99元及自2010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1元,由原告漳州市美林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黄文彬负担2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萌

代理

审判员  李芹生

人民陪审员  XX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卓君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