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执恢字第210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94569部队与张青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4569部队,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4569部队,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少文,部队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1)槐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我院表示已全部腾空标的房屋、场地,本我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通知,定于2016年2月2日上午向其交接标的房屋、场地。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到场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