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80号
原告:刘改正,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良瑞芝,女,194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轩妤,女,200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社教,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刘轩妤与被告陈社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刘轩妤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和解,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刘轩妤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社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刘轩妤撤回对被告陈社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各负担200元。
审判员 吕清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