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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80号

刘改正、良瑞芝等与陈社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改正,良瑞芝,刘轩妤,陈社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80号

原告:刘改正,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良瑞芝,女,194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轩妤,女,200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社教,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刘轩妤与被告陈社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刘轩妤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和解,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刘轩妤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社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刘轩妤撤回对被告陈社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改正、良瑞芝各负担200元。

审判员  吕清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