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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623号

刘建民与缑会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民,缑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623号原告刘建民。被告缑会权。本院审理原告刘建民诉被告缑会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吉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