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623号原告刘建民。被告缑会权。本院审理原告刘建民诉被告缑会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吉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
刘建民与缑会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623号原告刘建民。被告缑会权。本院审理原告刘建民诉被告缑会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吉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