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后翔,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汉族,无业,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3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后翔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2月2日、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后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22时许,在蚌埠市宝龙广场21号公馆内,被告人肖某(另案处理)因接待顾客问题与同事被告人马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并撕打,马某的朋友被告人周某甲(另案处理)过来询问情况,又与肖某发生争吵,随即周某甲和马某第二次与肖某发生争吵并撕打,被当班经理拉开。后被告人肖某、周某甲两人分别给亲朋好友打电话说自己打架了,周某甲邀约了梅后翔、被告人方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肖某邀约了被告人王某(另案处理)和张某甲,张某甲又邀约了庄某、阿磊和贤贤等人,双方相约到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张某乙面馆见面。次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王某、张某甲等人开车赶到张某乙面馆,张某甲等人先下车到张某乙面馆内等侯,被告人王某与肖某停好车后在张某乙面馆门口东侧人行道被在此等候的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梅后翔、方某、周某乙等人殴打,王某被打后从怀中掏出菜刀将梅后翔和方某砍伤,梅后翔与周某乙将王某的菜刀夺下将王某砍伤,方某跑到张某乙面馆内拿出铁锅,三人对王某和肖某身上实施殴打。此时在张某乙面馆内吃饭的被告人陆某(另案处理)上前围观、劝架,被梅后翔等人用刀划破衣服,并被凳子砸了两下,被告人陆某很生气随即返回饭桌邀约同学被告人许某(另案处理)、钱勇(另案处理)、高某甲等人持板凳对正在殴斗的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告人肖某双方进行殴打,周某甲和肖某双方被打散后,被告人方某与梅后翔上了1辆白色现代轿车开车对被告人陆某、钱勇、高某甲、许某进行冲撞,被告人陆某等人用板凳砸车。在此期间,吃饭后离开现场的被告人杨某因担心被告人周某乙有事,在给周某乙打电话没接的情况下开车带着被告人戴某、陈某来到案发现场,在蚌山区南山路亿发久商行附近与开车的梅后翔、方某相遇,随即梅后翔、方某、杨某等人开车返回张某乙面馆附近,发现被告人陆某站在张某乙面馆对面的人行道旁,梅后翔、方某、杨某、戴某和陈某等人随即停车下车追赶陆某,在南山路路北人行道上梅后翔、方某、杨某、戴某和陈某上前殴打陆某,梅后翔持刀将陆某砍伤。2015年7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肖某、陆某、钱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8月21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梅后翔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后翔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梅后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22时许,在蚌埠市宝龙广场21号公馆内,肖某(另案处理)因接待顾客问题与同事马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并撕打,被当班经理拉开。马某的朋友周某甲(另案处理)过来询问情况,又与肖某发生争吵,随即周某甲和马某第二次与肖某发生争吵并撕打,被当班经理拉开。后被告人肖某、周某甲两人分别给亲朋好友打电话说自己打架了,肖某邀约了王某(另案处理)和张某甲,张某甲又邀约了庄某、阿磊和贤贤等人。周某甲邀约了被告人梅后翔,梅后翔坐杨某、戴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的车到了宝龙广场21号公馆。随后,被告人梅后翔与周某甲、马某、杨某、戴某分别开车到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张某乙面馆与方某、周某乙(两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吃饭。在吃饭期间,肖某先后与周某甲、马某通电话并发生争吵,双方相约到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张某乙面馆见面。周某甲讲了在21号公馆其和马某与肖某发生纠纷的事情。吃完饭后,杨某和戴某先开车离开。次日1时许,肖某、王某、张某甲等人开车赶到张某乙面馆,张某甲等人先下车到张某乙面馆内等侯,王某与肖某停好车后在张某乙面馆门口东侧人行道与在此等候的梅后翔、周某甲、马某、方某、周某乙相遇。王某与方某发生撕打后,王某从怀中掏出菜刀将梅后翔和方某砍伤,周某乙将王某摔倒在地,梅后翔将王某的菜刀夺下将王某砍伤,方某跑到张某乙面馆内拿了一个铁锅,周某甲拿板凳,梅后翔、方某、周某乙三人对王某和肖某身上实施殴打。此时在张某乙面馆内吃饭的陆某(另案处理)上前围观、劝架,被梅后翔等人用刀划破衣服,并被打了几下,陆某很生气随即返回饭桌邀约同学被告人许某、钱勇、高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铁板凳对正在殴斗的被告人周某甲和被告人肖某双方进行殴打,周某甲和肖某双方被打散后,被告人梅后翔和方某与上了1辆白色现代轿车开车对陆某、钱勇、高某甲、许某等人进行冲撞,陆某等人用铁板凳砸车,造成车辆受损。在此期间,吃饭后离开现场的杨某因担心被告人周某乙有事,在给周某乙打电话没接的情况下开车带着戴某、陈某来到案发现场,在蚌山区南山路亿发久商行附近与开车的梅后翔、方某相遇,随即梅后翔、方某、杨某等人开车返回张某乙面馆附近,发现陆某站在张某乙面馆对面的人行道旁,梅后翔、方某、杨某、戴某和陈某等人随即停车下车追赶陆某,在南山路路北人行道上梅后翔持砍刀、方某持铁板凳、杨某、戴某和陈某上前殴打陆某。随后,方某返回张某乙面馆持铁板凳将钱勇的头部砸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眼部挫伤、牙齿缺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头左顶部瘢痕、左眼部挫伤、左手瘢痕、背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钱勇头部有一瘢痕长1.0cm,钱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陆某的背部有三处瘢痕,分别长2.2cm、3.6cm、3.4cm,陆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方某左侧额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额部硬膜下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梅后翔于2015年10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13日1时许,在南山路张某乙面馆门口,钱勇和陆某被打伤。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2日,梅后翔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5年10月19日,梅后翔到公安机关投案。3、情况说明证明:因无法查找到梅后翔在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无法给梅后翔做伤情鉴定。4、通话清单证明:事发当天肖某与王某、张某甲、庄某之间的通话情况。周某甲与梅后翔、方某之间的通话情况。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6、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被告人入所时身体状况。7、辨认笔录证明:王某辨认出梅后翔是当晚夺取其菜刀将其头部、后背砍伤的人。方某是用铁锅砸其头部、身体的人。方某辨认出王某是用菜刀将其头部砍伤的人。周某乙辨认出王某是用菜刀将梅后翔的脸部砍伤和将方某头部砍伤的人。陆某辨认出梅后翔是用大砍刀砍伤其后背的人。钱勇辨认出方某是用板凳将其头部砸伤的人。8、指认笔录和照片证明:方某指认出案发的两个现场。9、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照片4张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和现状。10、鉴定文书及关于王某损伤程度的情况说明证明:肖某眼部挫伤、牙齿缺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头左顶部瘢痕、左眼部挫伤、左手瘢痕、背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钱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陆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方某左侧额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额部硬膜下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1、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2日夜11点多钟,其到21号公馆三楼休息室等好朋友马某下班,马某与肖某因服务顾客一事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后被经理拉开了。紧接着,其和肖某又相互的厮打了起来,马某也上来帮其打肖某,这时经理就把其们拉开。接着其就当着马某的面给朋友梅后翔打电话说:“我在21号公馆有点事情,你赶紧过来一下。”打完电话10分钟左右,梅后翔和他两个朋友来了,其就把事情大致叙述给梅后翔听,然后其们几人坐车到张某乙面馆和周某乙、方某一起吃饭。在喝酒过程中其接到肖某的电话问在哪里?其就对梅后翔说对方问在哪里,梅后翔就让其告诉对方,其就说在南山路张某乙面馆。其挂电话后肖某又给马某打了电话,具体她们又说了什么其没有听清楚。大约凌晨1点半钟其们吃饭结束准备离开,梅后翔的两个朋友先开车走了,其和方某、周某乙、马某上了梅后翔的车准备离开时,肖某给其打电话问其们的具体位置,这时方某就拿着其的电话回答对方在张某乙面馆门口,然后挂了电话。电话刚结束,其就用手指着西侧张某乙面馆门口说“她们到了。”梅后翔、方某首先下车,其和马某、周某乙跟着也下车。这时肖某和她老公王某正好走到其们车后面,王某就跟梅后翔打起来了,王某拿了一把刀砍了梅后翔和方某,接着梅后翔、方某和周某乙就上去打王某,把王某打倒在地,梅后翔把王某手上的刀给夺过去往王某身上砍,方某就往张某乙面馆跑去,其和马某就跟着跑过去,其看见方某从张某乙面馆抢了一个炒菜的铁锅,其拿了一个凳子,其们又跑过去继续跟肖某和王某打,其看见方某用炒锅往肖某和王某身上砸,王某被打倒在地,肖某一直护着王某。梅后翔、方某和周某乙正在殴打肖某和王某的时候,从张某乙面馆冲过来一帮拎着凳子的人,他们冲过来见人就砸,其们和肖某两口子都被那一帮人打了,其中有个人用凳子打了马某的头,其就把马某拉到了马路的旁边,马某没有参与打架,她只是一直在拉架。其看见还有几个人拎着铁板凳砸梅后翔的车,梅后翔就开白色现代轿车沿南山路南面人行道自东向西撞他们。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2日晚23时许,其在蚌埠市宝龙21号公馆因客人不让其服务和肖某争吵并互相撕打。其和肖某被领班王娟拉开之后,其朋友周某甲又和肖某打了起来,其上去帮周某甲一起打肖某,王娟又把其们拉开之后,肖某就大声嚷嚷,她要喊人,她要报警之类的话语,这时周某甲就对她说,那你就喊人来吧,随便你吧。肖某就下楼了,然后周某甲拿起手机就给他的朋友梅后翔打电话说她在21号公馆跟别人打架了,让他赶快来一下。这时其就下楼准备回家了,其就在楼下喊她几声跟其一起回家吧,其看她没有下来,其又上楼去喊她,她就一边换鞋一边对其说梅后翔马上就来。其就对她说,你喊他干什么?肖某若要报警或者喊人,其们女孩子之间吵架能有多大事呢?周某甲就说,没事等一下。当周某甲换完衣服时,梅后翔就给周某甲打电话说他到21号公馆门口了,接着其和周某甲下楼到了一楼大厅,其看到梅后翔和他的两个男性朋友也在大厅里了,这时周某甲让其上去看看肖某可走吗?其就上去溜了一圈,回来就对周某甲说肖某在上班呢,其们走吧。周某甲还要坚持等肖某下楼,其就对她说其们走吧,吃点饭去,周某甲才说好吧。5人开车开到南山路张某乙面馆和方某、周某乙一起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周某甲给肖某打电话说:“你在哪里?你不是要喊人的吗?”接着其听到她们就在电话里争吵并且对骂,周某甲在电话里告诉对方她在南山路张某乙面馆,周某甲放下电话后过了十分钟的样子又让其给肖某打电话,其说没有肖某的电话,周某甲把肖某的电话号码给其让其打,其拨通肖某的电话肖某没有接。凌晨大约1点半钟,其们吃饭结束准备离开,和梅侯翔一起来的两个朋友先开车就向东去了,其和方某、周某乙、周某甲上了梅后翔的车准备离开,肖某给周某甲打电话问其们的具体位置,周某甲回答在张某乙面馆门口,然后挂了电话。电话刚结束,周某甲就用手指着西侧张某乙面馆的方向说“她们到了。”梅后翔、方某首先下车,周某甲和其紧跟下车,周某乙最后下车,一起向张某乙面馆的方向走去。到张某乙面馆东侧几米远的地方,方某与肖某的老公王某讲了两句话,就看见王某从怀里掏出了一把菜刀,向方某的头上砍去,紧接着梅后翔、周某乙就上去和王某在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王某把梅后翔也砍伤了,梅后翔夺下菜刀后又砍了王某,这时候肖某跑过来拉架,护着王某,方某跑进旁边一个饭店拿了一个铁锅砸肖某和王某,这时其就上去拉着梅后翔,周某乙和方某把王某打倒在地,这时从张某乙面馆门口过来一帮拎着凳子的人,其中有个人用凳子打了其一下头,其就吓的躲进张某乙面馆东侧的茶叶店。等到都没有人了才出来。后来周某甲讲她拿板凳砸了对方。13、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2日晚,其与周某乙在张某乙面馆吃饭。后梅后翔、周某甲、马某、杨某和戴某也过来一起吃饭。在吃饭期间,周某甲、马某都接了电话,其听到她们跟电话中的人吵了起来,对方问周某甲现在什么地方,周某甲就问梅后翔怎么讲,梅后翔就让周某甲跟对方讲在张某乙面馆吃饭呢。挂完电话后,周某甲和马某就讲她们在21号公馆和同事操话了,对方要找她们。后杨某和戴某先走了,其们上了梅后翔的车,周某甲接了个电话,其就把电话给拿过来,其一听对方是个女的,其就让她找个男的跟其通话,对方就给挂了。然后其们就坐在车里等着,没过一会儿,周某甲就指着张某乙面馆门口一个女的说找她的人来了,紧接着其、周某甲、马某、梅后翔就分别下了车,其下车后就朝车尾走去。在车尾其看见一个男的从东边走过来,其俩撕打起来,他从怀里掏出一把菜刀,向其头上砍了一刀,其掉头就往张某乙面馆跑,拿了一个炒菜的铁锅。当其跑回来后看到那名男子已经被梅后翔、周某乙给打倒在地上,梅后翔手上拿了一把菜刀,其就和梅后翔、周某乙一起围着那个男子打,梅后翔用菜刀砍,其用铁锅砸,周某乙有没有拿东西打其没有注意。其们打那名男子的时候,他是躺在地上的,一个女的趴在他的身上护着他。其们正在殴打那名男子的时候,从西边过来一帮人,手中都拿着凳子冲了过来,见人就砸。其当时腿被砸了一下,其们以为是对方的人,其就和梅后翔上了车,那一帮人就拿凳子砸车,梅后翔开车撞他们。开到动感世界网吧东边时,其们看到杨某、戴某、陈某开车过来了,然后梅后翔又调头回去。当其们车都开到张某乙面馆东边的时候,其们看见一名男子手中拿着凳子还站在马路上,梅后翔首先把车停了下来,后面的车也都停了下来,其先追上去的,梅后翔、杨某、戴某、陈某在其的后面追,其和梅后翔、杨某、戴某、陈某一起上去殴打他,梅后翔拿了一把大砍刀往他的后背砍的,其拿的凳子往他的身上砸的,杨某、戴某、陈某他们手上有没有拿东西其没有注意。在打的时候,其听讲面馆里面还有人,其就拿着凳子往面馆里去了,进了面馆后,其拿凳子见人就砸,其砸了两个人后,就被戴某给拽走了。1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2日晚,其和方某在张某乙面馆吃饭,后梅后翔、周某甲和马某、杨某、戴某过来一起吃饭。在喝酒期间,周某甲和马某打电话和接电话,和电话里的人吵架,周某甲讲在张某乙面馆。后杨某和戴某先走了,其们几个人坐梅后翔的车准备走时,周某甲又接了个电话讲对方马上到。后其们下车,方某先与一个男子撕打,男子从怀里掏出一把菜刀向方某头部砍了一刀,梅后翔上去也被砍了,其抱住该男子将他摔倒,用拳头打,梅后翔将他的菜刀夺过来砍他头,方某从张某乙面馆拿了个炒锅砸他头,一个女的趴在他身上护着他,方某又砸这个女的了。在打这个男的时旁边有个男的在说话,说的什么没注意。打了一会来了十来个人拿铁的圆凳子砸其们,其被砸了一下。后看见梅后翔开车撞砸其们的人,后杨某的车也到了,梅后翔、方某、杨某、戴某和陈某追一个站在马路上拿板凳的人,梅后翔拿砍刀砍、方某拿板凳砸、杨某、戴某和陈某拳打脚踢。然后方某拿板凳进了张某乙面馆用板凳砸人,戴某把方某拉走了。1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2日晚,其和戴某将梅后翔送到21号公馆,后梅后翔和他的两个女性朋友出来,然后其们一起到张某乙面馆和方某、周某乙一起吃饭。在吃饭期间,周某甲接了个电话并吵架,告诉对方其们在张某乙面馆。其预感到他们要和别人操话,其和戴某先走了。在路上遇到陈某,他问其是否回梅桥,其说回梅桥,他就上了其的车。然后其开车就带着戴某、陈某到了蚂虾街买了一包香烟,买了一包香烟后,其就给周某乙打了一个电话,但对方一直没有接电话,害怕他们出事,所以其就开车带着戴某、陈某回去看看。当其车开到动感世界网吧东边时,遇到了梅后翔的车,然后梅后翔又调头回去,当其们车都开到张某乙面馆东边的时候,其们看见一名男子手中拿着凳子还站在马路上,梅后翔首先把车停了下来,其的车也停了下来,方某先追了上去,梅后翔、其、戴某、陈某在方某的后面追,方某和梅后翔、其、戴某、陈某一起上去殴打他,梅后翔拿了一把大砍刀往他的后背砍的,方某拿的凳子往他的身上砸的,其和戴某对他是拳打脚踢,陈某是否殴打对方其没有注意。在打的时候,方某听讲面馆里面还有人,他就拿着凳子往面馆里去了,进了面馆后,他拿凳子见人就砸,他砸了两个人后,他就被其和戴某给拽走了。大砍刀是梅后翔从其车后备箱拿出来的,是戴某放的。16、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2日晚,其和杨某将梅后翔送到21号公馆,后梅后翔和他的两个女性朋友出来,然后其们一起到张某乙面馆和方某、周某乙一起吃饭。在吃饭期间,那两个女的接到了电话并和对方吵了起来,然后那两个女的就说了在21号公馆和别的女的操话的事情,然后其中一个女的就问梅后翔:“对方问在什么地方,怎么讲?”梅后翔说在张某乙面馆。然后其们就继续吃饭了,吃了几分钟,其和杨某就先走了。杨某开车带着其到蚂虾街买烟的时候,碰到了陈某,陈某要跟杨某的车回梅桥,其们一起去买过烟之后,杨某就调头向西开了,在车上杨某不知道给谁打了电话,没有打通,车开到南山路动感世界网吧的时候,其看到前面有好多人,其、杨某、陈某三人就下车了。方某、梅后翔就去追一个人,其、杨某、陈某就跟着追了过去,其们追到的时候,那个人已经被方某和梅后翔打倒在地上。方某是用板凳砸的,梅后翔是用刀砍的。其、杨某、陈某就上去踢了那个人,其踢了一脚。然后方某拿着板凳进了张某乙面馆,然后杨某就拽着方某走了。大砍刀是梅后翔从杨某的车后备箱拿出来的,是其放的。1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罗曼丽舍门口遇到杨某开车过来,其就上他车回梅桥,车上还有戴某。后杨某打了一个电话,但对方一直没有接电话。当杨某的车开到动感世界网吧东边一点时,就遇到了梅后翔的车,然后梅后翔又调头回去,其们的车就跟在梅后翔的车后面,开向张某乙面馆时,其们看见一名男子手中拿着凳子还站在马路上,梅后翔首先把车停了下来,其们的车随后也停了下来,梅后翔先下的车,接着其们也都下了车,方某先追了上去,然后梅后翔、其、戴某、杨某在方某的后面追,其和方某、梅后翔、戴某、杨某一起上去殴打他,梅后翔拿了一把大砍刀往他的后背砍的,方某拿的凳子往他的身上砸的,其和杨某、戴某对他是拳打脚踢,其看到杨某、戴某用脚踢他的时候,其也用脚踢了他一脚。在打的时候,方某听讲面馆里面还有人,他就拿着凳子往面馆里去了,进了面馆后,他拿凳子砸了两个人后,被其和杨某给拽走了。18、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2日晚,其在蚌埠市宝龙21号公馆上班,其与马某因服务顾客一事发生纠纷并撕打起来,王娟把其们拉开。过了几分钟周某甲也来了,她们俩又一起对其撕打。王娟又把其们拉开。拉开后周某甲给她朋友打电话说在公馆打架了,让他们来,其害怕被打就分别给其侄子张某甲和丈夫王某打电话说其在公馆被打了,对方又喊人了,让他们赶紧过来。其丈夫王某到后,其给周某甲打电话问她在哪,她讲在南山路张某乙面馆并让其过去。其和王某、张某甲及张某甲的两个朋友开车前往。到了张某乙面馆后,张某甲及其朋友以及庄某先进面馆,王某去停车,其在路边等时接到周某甲的电话问其可到吗?其说到了,她问其在哪里?其说在路边站着呢,然后其挂完电话,向东去找王某,其向东走了5-6步路后,就看见在面馆东侧有三个男人跟王某在相互厮打,他们把王某打倒在地后,王某用菜刀向对方一名穿睡衣的男子的头部砍,对方这名穿睡衣的男子抢过王某手中的菜刀后,他又把王某砍倒在地上。王某被对方砍倒在地上后,其去护王某,对方穿睡衣那个人从饭店拿了一个铁锅向其头上砸,其被砸晕了有两分钟,等其醒的时候又有一帮人拿凳子不但砸其们还砸对方,这时其就扶着王某向西跑掉了。其的左眼、牙齿是方某用铁锅砸的,右脚踝是拿铁板凳的那帮人砸的。张某甲等人没有参与。1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其妻子肖某打电话讲她被同事打了,让其过去。其就带一把菜刀。肖某又喊了张某甲。几人到了张某乙面馆后,张某甲等人先去面馆,其把车开到面馆东侧停下,从路南的人行道向面馆走,在面馆东侧十多米其老婆正打着电话迎过来,这时从其身后冲过来三男两女,其中一个女的指着其老婆说“就是她”,然后他们一起向其老婆冲去要打其老婆,其转过身拦,那几个人就对其推搡、殴打,其打不过他们几个人,就从怀里掏出菜刀对穿睡衣的头上砍了一刀,那三个人一起对其拳打脚踢,把其打倒在地,穿睡衣的用手夺过菜刀向其头上和身上砍了三刀,左手也在撕打中被砍一刀,其老婆拦着他们,那个穿睡衣的男的从面馆拿了一个铁锅向其和其老婆头上和身上打,另外几个人用凳子打,这时,从西侧冲过了一个拎板凳的男子,先打其和其老婆,然后又打穿睡衣的一帮人,其老婆乘机拉着其向路对面跑,然后其们离开了现场。张某甲等人没有参与。打架时旁边有个人在劝架。20、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2日晚上其小姨肖某给其打电话说她在21号公馆被人打了,其就带着朋友阿磊和贤贤去21号公馆,不久其小姨夫王某也到了。其小姨给和她打架的人打电话,问她在什么地方,对方讲在南山路张某乙面馆。其和小姨、阿磊、贤贤坐王某的车去张某乙面馆。庄某打出租车先到的。其们下车进饭店,肖某在后面接电话。她一直在和打架的对方打电话,说她马上到,让他们等着。其们下车,王某把车开到东边停车去了,其们进饭店,刚进去就听外面的人说打架了,其马上意识到是王某他们打起来了,其和庄某没有敢到打架现场去。其看见在饭店东侧的人行道上有几个人正对王某殴打,王某已经躺在地上,有个人拿菜刀对他乱砍,肖某在旁边拉,那个人又拿铁锅打肖某,有个围观的人被拿铁锅的人打了,那个人到饭店西侧的几桌客人里喊来了十多个人,分别拎着板凳对和其小姨打架的一方打,其小姨和小姨夫脱身向路北跑掉了,其看见对方一辆白色的轿车从路南侧的人行道来回撞人,许多人拿板凳砸车。然后那辆车就向东逃跑了,其也就离开现场。21、证人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表姐夫张某甲给其打个电话说小姨肖某操话了,让其赶快到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张某乙面馆里等着他,他们到后,张某甲及其两个朋友和其进了张某乙面馆屋里。1分钟后,其们就听到张某乙面馆的外边打了起来,然后其们走到门口看到王某和肖某在张某乙面馆偏东的人行道上被2-3个人殴打,这2-3个人其中一人手中拿着菜刀,一人手中拿着铁板凳、一人手中拿着铁锅在殴打王某和肖某,这时其们就从张某乙面馆里也拿着铁板凳准备上去打时,被张某乙面馆里的人员及时制止了,然后其又看到一帮4-5人和殴打王某和肖某的这帮人打了起来,紧接着殴打王某和肖某的这帮人的其中一人就开车来回撞人,王某和肖某就趁空逃跑了。22、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1点,其和同学在张某乙面馆吃饭期间有人打架,其去看热闹,看见三四个人在打一个人,打人的一个人拿菜刀砍倒地的人,其上去拉架被刀划破了羽绒服并被打了几下,其很生气就回去对钱勇和许某讲其被打了,其、钱勇、许某、高某甲等人拿板凳砸打架的人,有个人想上车跑,其们用板凳砸车,那个人就开车撞其们,其被车撞了一下,腿被撞伤了,其们就一起砸车,那个人又倒车向东跑,过了一时,那个开车的后来听说是梅后翔拎着砍刀带着几个人从东边向其们冲来,其们四散逃跑,其独自向北跑,跑到路北侧被梅后翔追到向其后背砍了三刀,昏迷在地上。钱勇的头部被对方用板凳砸伤。23、钱勇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1点,其和同学在张某乙面馆吃饭期间有人打架,陆某去看热闹。过一会,陆某对其和许某讲他被打了,让其们过去看看并讲对方有刀,其们几个同学就拿着板凳和陆某过去,有个女的被陆某或许某用板凳砸了,其用板凳砸的车。车主来回撞其们,陆某被撞了,后一个人从车上下来拿大砍刀砍陆某的后背,其躲到张某乙面馆,方某拿铁板凳砸其头。24、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1点,其和同学在张某乙面馆吃饭期间有人打架,其和陆某也过去看热闹,其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在流血,一名女子在抱着这名男子的头部哭,接着又看到一名男子到张某乙面馆里拿了一个炒菜的锅向这个女子的头上砸去,其看了一会就回去了。过一会,陆某回来讲他被打了,要过去干他们。其们几个同学就拿着板凳和陆某过去,对方有一个男子想上车跑,其就看见陆某拿着板凳向车门砸了两三下,然后其和钱勇一起拿起板凳也向车门砸了几下,那个人就开始倒车,倒车后那个人开车就来回的撞其们,钱勇被撞到后,其吓得走了。2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1点,其和同学在张某乙面馆吃饭期间有人打架,在吃饭期间陆某不知道到哪去了,过一会他回来对其们讲他被打了让其们帮他打架,还讲对方手上有刀,其们怕吃亏就拿着凳子过去了。其们拿着凳子跟着陆某就往张某乙面馆东边冲过去,见人就砸,打架的人看其们人多就四处逃散,其中对方有一个男子想上车跑,其就看见陆某拿着板凳向车门砸了两二下,然后其和钱勇、高某甲一起拿板凳也向车门砸了几下,这时候这辆白色轿车就往其们这一群人撞过来,陆某被车撞倒在地上,接着陆某讲打人的人在车里,其们一帮人又拿凳子往车上砸,那辆车往西开到路口又调头回来往东开了,其看见车回来了,就又拿了一个凳子往那辆车的引擎盖上砸,那辆白色轿车把钱勇也撞倒在地了。没过一会其就看见一辆白色轿车从东边又开过来,直接开到张某乙面馆对面,当时陆某就站在那里,车停下来后从车上下来3-4个人,其中有一个拿刀的,下来就砍陆某,几个人围着陆某打,把陆某打倒在地,后来其看见方某拿凳子进入了张某乙面馆。其拿凳子至少砸了三次,分别砸人和砸车。其看见陆某和高某甲用凳子砸车,是否砸人不知道,钱勇也砸车了。2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1点,其和同学在张某乙面馆吃饭期间有人打架,陆某去看热闹。过一会,陆某回来讲他被打了,羽绒服被打人的刀划破了。接着陆某、钱勇、高某甲、许某一起拿起其们坐着的板凳向打架的方向去,其就跟在许某的后面也去了,走到中途时,其就把许某手中的凳子夺了过来,打架的人看其们人多,其中对方有一个人想上车跑,其就看见陆某、钱勇、高某甲还有许某一起拿板凳砸车,那个人就开车撞来回的撞其们,其就吓得把手中的凳子扔在了路边上,然后走了。其没有参与打。27、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其和同学在张某乙面馆吃饭期间有人打架,陆某去看热闹。过一会,陆某回来讲他被打了,接着陆某、钱勇、高某甲、许某、郭某一起拿起其们坐着的板凳向打架的方向去,其和宋某跟在后面,走到中途看见陆某、钱勇、高某甲拿板凳砸车,那个人开车来回撞其们,其和宋某吓得回来了,没有参与打。2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其和同学在张某乙面馆吃饭期间有人打架,陆某去看热闹。过一会,陆某回来讲他被打了,接着陆某、钱勇、高某甲、许某、郭某拿板凳向打架的方向去,其看见陆某、钱勇、高某甲、许某用板凳砸人、砸车。2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1时左右,有人在店东面打架,有个人到厨房拿了个铁锅,后来有好多人拿其店里的凳子参与打架。3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3日凌晨1时左右,其在张某乙面馆后堂刷碗,有个满脸是血的男子进来拿了一个铁锅,还有好多人拿店里的凳子参与打架。31、被告人梅后翔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2日晚,其接到周某甲电话,她说她跟一个同事女孩子操话了,让其过来看一下。其就开车带着杨某、戴某到了21号公馆门口。周某甲和马某从公馆里面出来,其就问怎么回事?周某甲说刚才在21号公馆里和一个女同事吵架了。然后其就和杨某、戴某、周某甲、月月开车到张某乙面馆和朋友方某、周某乙一起吃饭。在喝酒时,周某甲接了一个电话并吵了起来,其问周某甲怎么回事,周某甲说是晚上与她操话的人打过来的,她又说对方现在问其们在什么地方?其就让周某甲告诉对方其们在张某乙面馆吃饭。吃了有十分钟左右,戴某、杨某开车先走了,方某、周某乙、马某和周某甲就上了其的车准备开走时,对方又给周某甲打电话讲他们的人到了。其看见车后面过来一男一女往张某乙面馆方向去,周某甲讲找她的人来了。其们5人下了车,方某先与那个男的(王某)撕扯,那名男子就从怀里掏出一把菜刀,向方某的头上砍了一刀,当方某被砍倒时,其准备冲上去抱住该男子,他又拿刀往其的左脸部砍了一刀,周某乙把他摔倒在地,用身体把他压在地上,其把刀夺过来,用刀背向他的头部砍了三刀,方某到张某乙面馆拿了一个铁锅向那名男子砸,和他一起的女的(肖某)就趴在男子身上护着他,方某拿铁锅砸到女的身上。方某还对另外一个男子进行殴打,那男的是谁不清楚。没过两分钟,有十个人手中拎着铁板凳就向其们的方向跑过来,见人就砸,其看来的人多,就跑上了车,看见有4人拎着铁板凳分别砸其的车,其就开车撞他们,后车开到南山路亿发酒商行时看到杨某又开车回来了,其又向张某乙面馆开去,快到张某乙面馆时,其看见一个男子拿着凳子站在马路上,其停车,从杨某车的后备箱里拿了一把长砍刀,砍了那个男子,方某、杨某、戴某、陈某也上去打了。后来方某又回到面馆砸了一个男子的头。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后翔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聚众斗殴中,被告人梅后翔系积极参加者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梅后翔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梅后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煜
审 判 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束安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