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召法执字第288号

关于申请人余静与被执行人南召县皇路店逯家庄村北岗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静,南召县皇路店镇逯家庄村北岗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88号申请人余静,女,生于1977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南召县皇路店镇逯家庄村北岗组。负责人郭海军,任组长。申请人余静与被执行人南召县皇路店镇逯家庄村北岗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2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和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