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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37号

祝某1与童某1、童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祝某1,童某1,童某2,祝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37号原告祝某1,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委托代理人周长太,余江县中童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童某1,女,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童某2,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祝某2,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1诉被告童某1、童某2、祝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1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祝某1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