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37号原告祝某1,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委托代理人周长太,余江县中童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童某1,女,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童某2,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祝某2,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1诉被告童某1、童某2、祝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1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祝某1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