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薛行国,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光增,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薛行国与被执行人潘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温瑞执恢字第15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8856元,剩余案款57868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26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钟运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