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39号
原告:郑某,女,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图们市。
被告:杨某,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