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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234号

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34号

原告:谭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淑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仲爱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