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643号原告裘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