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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643号

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裘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643号原告裘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