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514号原告杜某,女,汉族。被告石某,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莹 搜索“”
杜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514号原告杜某,女,汉族。被告石某,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