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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514号

杜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514号原告杜某,女,汉族。被告石某,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