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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2301号

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徐某,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301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宝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

原告徐某为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章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