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301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宝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
被告:杨某乙。
原告徐某为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章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