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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197号

李绍平与徐继承、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绍平,徐继承,邹春艳,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徐本洪,吴芝贵,徐继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97号

原告:李绍平。

被告:徐继承。

被告:邹春艳。

被告: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渔洋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徐继承。

被告:徐本洪。系被告徐继承父亲。

被告:吴芝贵。系被告徐继承母亲。

被告:徐继亮。系被告徐继承弟弟。本院于2016年元月19日收到原告李绍平诉被告徐继承、邹春艳、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徐本洪、吴芝贵、徐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和诉讼保全材料并当日立案受理、采取保全措施,多次通知原告李绍平交纳诉讼费用其未予理睬。2016年2月2日本院再次向原告李绍平送达书面催收通知,责令其在收到催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并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但截至2016年2月18日止,原告李绍平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绍平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友斌

审 判 员  陈振远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后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