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97号
原告:李绍平。
被告:徐继承。
被告:邹春艳。
被告: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渔洋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徐继承。
被告:徐本洪。系被告徐继承父亲。
被告:吴芝贵。系被告徐继承母亲。
被告:徐继亮。系被告徐继承弟弟。本院于2016年元月19日收到原告李绍平诉被告徐继承、邹春艳、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徐本洪、吴芝贵、徐继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和诉讼保全材料并当日立案受理、采取保全措施,多次通知原告李绍平交纳诉讼费用其未予理睬。2016年2月2日本院再次向原告李绍平送达书面催收通知,责令其在收到催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并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但截至2016年2月18日止,原告李绍平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绍平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友斌
审 判 员 陈振远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后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