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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执28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长江南路支行与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长江南路支行,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长江南路支行,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长江南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负责人:刘健,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34739.50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祖国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