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长江南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负责人:刘健,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润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34739.50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祖国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