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楠,绰号“阿南”,男,1995年5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瑞金市。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盈,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珊、被告人刘楠及其辩护人陈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6日,被告人刘楠因其借周某的摩托车被交警队暂扣,被周某等人殴打,被告人刘楠为报复周某,遂找田某(另案处理)为其出头,要殴打对方,田某表示同意。次日20时许,被告人刘楠和田某纠集金钱文、彭某,4、“耗子”和“胖子”(均另案处理),与周某相约至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铭来网吧附近见面,双方商谈未果后互相殴打,金钱文用事先携带在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周某的背部以及与周某同行的何某的腹部捅伤。经鉴定,周某因外伤致胸背部多处皮肤裂伤,左侧血气胸,左肺稍萎陷,经医院治疗后,现胸背部瘢痕累6.0cm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因刀刺伤致腹部穿透伤,胃壁全层破裂伴网膜血管破裂,胰腺挫裂伤,腹腔积血,经医院治疗,现左腹部纵行17.0cm,脐下部瘢痕1.7cm,右腹部瘢痕2.0cm,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刘楠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庄村联丰路边一夜宵摊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分案处理的被告人金钱文、田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何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冉某,4、彭某,王某,4的证言,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讯问视频,手机通话清单,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楠与人结伙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楠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楠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刘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楠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因被告人刘楠而起,且其系纠集者,被告人刘楠在共同犯罪中不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被告人刘楠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俞露烟
代理
审判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卓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