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42号罪犯付元中,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花桥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温苍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元中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累计缴纳16500元),责令退赔赃款104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付元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元中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19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元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付元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