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16)粤0902执76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朱日华拟稿时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份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南路159号。
负责人:周培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燕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燕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燕珍偿付借款本金12900.38元及利息1671.79(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27日,自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作相应调整)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被执行人张燕珍支付滞纳金672.89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燕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燕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燕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燕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水洋
审判员江锦秀
审判员朱雅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