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莲香,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优根,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审
被告:袁景发,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上诉人李莲香因与被上诉人曹优根、原审被告袁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12月16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莲香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6年2月6日书面通知李莲香在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李莲香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李莲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琴芳
审 判 员 陈永红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