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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513号

曹优根与李莲香、袁景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莲香,曹优根,袁景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莲香,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优根,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审

被告:袁景发,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上诉人李莲香因与被上诉人曹优根、原审被告袁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5年12月16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莲香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6年2月6日书面通知李莲香在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李莲香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李莲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琴芳

审 判 员  陈永红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