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923号原告牛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郭金桂、田兴琳,青海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5.6元,减半收取1407.8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奚斌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