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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923号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923号原告牛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郭金桂、田兴琳,青海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5.6元,减半收取1407.8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奚斌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