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青马村,
法定代表人:汤荣保。被执行人南京新芨澳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芨澳港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南路51号-22号,
法定代表人:姜前程。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井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
法定代表人:钱德年。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与新芨澳港公司、铜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新芨澳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圣地亚公司工程款3907288.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新芨澳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圣地亚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铜井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新芨澳港公司、铜井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芨澳港公司、铜井公司进行查控,现已执行到位4947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新芨澳港公司、铜井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49470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圣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