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762号原告季祖新。被告沈健。被告吴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祖新与被告沈健、吴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祖新于2016年2月1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祖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祖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季祖新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平
代理
审判员 范刘红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樊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