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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762号

季祖新与沈健、吴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祖新,沈健,吴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762号原告季祖新。被告沈健。被告吴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祖新与被告沈健、吴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祖新于2016年2月1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祖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祖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季祖新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平

代理

审判员  范刘红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樊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