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38号
原告:安徽省同创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谢文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诗翰,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明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同创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福威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同创刷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安徽省同创刷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同创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安徽省同创刷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 波
审 判 员 张庆国
人民陪审员 汪双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玲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