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辖终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燕影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号附6-21-7。组织机构代码55204374-6。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华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江桥工业园区江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3307328-9。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燕影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通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初字第01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燕影阀门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虽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诉讼金额较小,争议不大,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本案一审被告重庆燕影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不是确定可以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也不是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综上,重庆燕影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曹乐佳
代理
审判员 李 严
代理
审判员 唐昭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