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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民初154号

黄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154号原告黄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梁国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