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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3323号

陈玉堂与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海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堂,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海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323号

原告:陈玉堂。

委托代理人:李红群、陈新平,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杭海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朝,总经理。

被告:唐海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堂诉被告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海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堂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陈玉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