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323号
原告:陈玉堂。
委托代理人:李红群、陈新平,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杭海路1733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朝,总经理。
被告:唐海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堂诉被告杭州奋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海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堂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陈玉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