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非诉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40号下关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张国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樊学龙,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健,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鼓非诉行审字第73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628947.86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曝光,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且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非诉行审字第73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或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贵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