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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2602号

袁某甲与袁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2602号

原告:袁某甲。

委托代理人:袁会英。

被告:袁某乙。

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宝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袁会英与被告袁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共有四个子女,现均已独立生活。自2015年元月起,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不给钱粮,只有三个女儿按时赡养和探望原告。故要求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2062元;每月探望原告五次;给付原告2015年的赡养物品:小麦250公斤、谷子50公斤、黄豆10公斤、花生15公斤、食用油10公斤、粉条10公斤、肉10公斤、玉米100公斤、蜂窝煤1000块。被告袁某乙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被告袁某乙每年给付原告袁某甲赡养费2062元(每年7月1日前一次付清);

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袁某乙每月探望原告袁某甲5次;

三、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袁某乙给付原告袁某甲2015年的赡养物品:小麦250公斤、谷子50公斤、黄豆10公斤、花生15公斤、食用油10公斤、粉条10公斤、肉10公斤、玉米100公斤、蜂窝煤1000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袁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宝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