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026民初627号原告高建国。委托代理人邵双桥,文安县左各庄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廊坊环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缴柳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明杰。被告北京明男威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号*幢A-1208。法定代表人李明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国与被告廊坊环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李明杰、北京明男威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廊坊环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明男威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建国款5000000元,于2016年3月10日前付清;
二、被告李明杰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廊坊环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廊坊环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