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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757号

陈紫涵与荥阳市高村乡小博士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紫涵,荥阳市高村乡小博士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757号原告陈紫涵,女,201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法定代理人陈欢(原告母亲),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阳市高村乡小博士幼儿园,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大街。法定代表人陈保民,园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中段。负责人魏巍,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建,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紫涵诉被告荥阳市高村乡小博士幼儿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紫涵于201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紫涵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紫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紫涵负担。

审判长  任丙申

审判员  王慧芳

审判员  季慧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佼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