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品三,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水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山街38号。法定代表人马振,职务局长。
上诉人张树春、韩品三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水务局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平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HYPERLINK”http://136.11.0.25:61601/lawfn=chl359s875.txt&term=28”l”28”t”_blank”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均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故被告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庭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为先立案的法院将本案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张树春、韩品三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平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大宏
审 判 员 周志杰
代理
审判员 冯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