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608-3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王健康,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郑洪,男,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罗明阳,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加雄,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王健康、郑洪、罗明阳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鹏与被执行人王健康、郑洪、罗明阳雅安市文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黄荣鸿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