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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4172号

马建国、陶荣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建国,陶荣富,陶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国,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荣富,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荣华,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马建国与陶荣富、陶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建国于2015年12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荣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62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陶荣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建国已收到案外人邱文芹自愿为被执行人陶荣华提供担保所交付的执行款共计9900元。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陶荣富、陶荣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建国以被执行人陶荣富、陶荣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建国以被执行人陶荣富、陶荣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41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