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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164号

曾伟文与钟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伟文,钟友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64号申请人曾伟文,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钟友锦,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本院受理原告曾伟文诉被告钟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钟友锦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88号金桂花园11号楼3单元1层101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曾伟文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2月1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