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64号申请人曾伟文,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钟友锦,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本院受理原告曾伟文诉被告钟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钟友锦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88号金桂花园11号楼3单元1层101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2月18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曾伟文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2月1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