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凤利,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莫某(曾用名:莫杉),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凤利、莫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诗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凤利、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雷凤利、莫某在柳州市鱼峰区X路71号XX银行门前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桂B×××××)。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宗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90元。被盗摩托车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2、2015年10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雷凤利伙同“阿龙”(另案处理)在柳江县XX小区29栋楼下,盗走被害人韦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圣火神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桂B×××××)。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圣火神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被盗摩托车已无法追回。综上所述,被告人雷凤利共盗窃2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8430元;被告人莫某盗窃1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490元。2015年11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分别在来宾市XX路XX公司宿舍区、柳州市柳南区XX路XX小区15栋楼梯口将被告人莫某、雷凤利抓获归案。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凤利、莫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盗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复印件;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盗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复印件;被告人雷凤利、莫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韦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雷凤利、莫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雷凤利的前科材料及情况说明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凤利、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凤利、莫某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凤利、莫某的行为均积极、主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凤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凤利、莫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凤利适用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莫某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凤利、莫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韦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凤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雷凤利、莫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国胜经济损失人民币5490元;
四、责令被告人雷凤利退赔被害人韦仲法经济损失人民币2940元;
五、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天马责任区刑侦大队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撬棍一根,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宇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子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