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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91号

张志伟与梁健开、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健开,张志伟,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健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伟,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梁健开。

上诉人梁健开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并非因不动产权利引起的物权纠纷案件,故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告有权选择任意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年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军

审 判 员  侯旭东

代理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美玲 更多数据: